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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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1956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近接到某些地方人民法院询问外籍案犯刑期的计算问题,兹经共同商定:在国家未颁布刑事法典以前,对外籍案犯刑期起算问题,可以暂援旧例。即:从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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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8]17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为满足当前节能减排工作需要,我委拟对《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鼓励目录》)进行修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本次修编工作是在以往实施《鼓励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环保产业和环保市场发展的特点,重新调整和编制国家鼓励发展目录。推荐范围如下:
(一)水污染治理设备;
(二)空气污染治理设备;
(三)固体废物处理设备;
(四)噪声控制设备;
(五)环境监测仪器;
(六)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
(七)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
(八)环保材料与药剂。
推荐单位认为在《鼓励目录》(2007年修订)中有必要继续保留的产品,可继续申报,并说明保留理由。
二、推荐原则
(一)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节能减排市场重点需求,有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的产品;
(二)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填补国内技术空白,能促进环保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产品;
(三)优先鼓励发展污染控制与资源再生利用相结合的装备、废气废物处理与节能相结合装备、能适应更严格排放标准的环保装备、减少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装备、城市化进程所急需的重点环保设备和产品;
(四)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满足当前节能减排重点需求的设备和产品;
(五)满足环保治理要求,效果比较明显,有可靠的运行实践的产品。
三、推荐要求(详见附表一)
(一)环保设备(产品)名称和规格;
(二)主要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现有该产品的研制、生产及使用情况;
(四)当前鼓励发展的理由;
(五)设备(产品)的适用范围。
四、申报要求
(一)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推荐原则和要求,推荐环保设备和产品,作为《鼓励目录》的备选设备(产品),于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我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和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随后,我们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推荐的设备(产品)进行调研和论证。《鼓励目录》推荐表格下载请登录http://www.carcu.org查询。
(二)凡推荐录入国家《鼓励目录》的产品应上报以下有关资料:
1、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推荐表
2、产品鉴定资料(包括产品监测报告)
3、产品用户使用证明
4、其它有关证明、技术资料等

联系人: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孔明
电话:010-68505577

联系人: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技术装备委员会 陆军、王宝山、王书文
电话:010-68359084、88384298、82298534
电子邮箱:glml2009@126.com
附件: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
     二、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填表说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调整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进境旅客携带烟酒要进行适当限制的指示精神,我署决定对旅客携带进境烟酒的限量作如下调整:
一、对来自和前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同胞和内地前往港澳地区探亲、旅游的旅客)带进香烟的免税限量,由现行规定的香烟400支(二条)改为200支(一条),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酒的免税限量由2瓶改为1瓶(合0。75升)。
二、对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于港澳地区的旅客带进香烟的免税限量,由现行规定的100支(五包)改为40支(二包,限一天一次)或雪茄5支,或烟丝40克,不准免税带进酒。
三、对其他旅客(包括我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下同)免税携带进境烟酒的限量统一为香烟400支(二条),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二瓶(合1.5升)。
四、对各类旅客带进征税的烟酒数量,限制在其免税限量之内,超出的,应限期退运。
五、不满十六岁者不准带进烟酒。
上述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中与此相抵触的,予以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署。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起,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烟酒的免税和征税限量规定如下:
----------------------------------------------
| | 免税香烟限量 |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量 |征税烟酒限量 |
|------------|--------|--------------|-------|
|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 | 香烟200支 | 1瓶(不超过0.75升) |与免税限量相同|
|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前往港 | 或雪茄50支 | | |
|澳地区探亲旅游等旅客) | 或烟丝250克| | |
|------------|--------|--------------|-------|
|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 | 香烟40支 | 不准免税带进 |与免税限量相同|
|往于港澳地区的旅客 | 或雪茄5支 | | |
| | 或烟丝40克 | | |
|------------|--------|--------------|-------|
| 其他进境旅客(包括中国 | 香烟400支 | 2瓶(不超过1.5升) |与免税限量相同|
| 籍运输工具服务人员) | 或雪茄100支| | |
| | 或烟丝500克| | |
----------------------------------------------
注:不满十六岁者不得带进烟酒。



198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