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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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第66号

《铁岭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业经2007年11月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铁岭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动态审核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改善投资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调整、取消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机构编制、财政、物价、监察、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审核公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新增、调整、取消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材料一式两份报市政府法制办:

(一)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主体;

(二)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及依据;

(四)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五)其他有关材料。

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收到政府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申报部门提供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审核过程中,认为行政许可项目可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反馈;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确认。经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铁岭日报》、《市政府公报》及铁岭政府法制网上予以公布;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将相关材料退回报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经审核确认后,应当将其录入行政执法数据库。

第十条 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经确认后,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调整相关部门的“三定”方案;市物价部门应当颁发、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市财政部门应当发放或收缴收费票据;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当确保将新增、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纳入中心管理,取消的项目及时退出。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政许可信息共享机制和网上监察机制,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动态监督。

第十二条 市政府将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审核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核确认和公布,擅自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提请市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新增、调整、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公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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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2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维护企业国有资本所有者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8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24号)、《贵州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黔财企〔2008〕28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1〕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包含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和收益支出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种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破产企业清算收入扣除破产清算费用和安置职工相关费用及债权人依法分配后的净收益。
(五)按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支出范围: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国有经济布局及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所进行的国有资本性投入。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不足和国有资产监管的费用性支出。主要指:企业年度审计费用及聘请监事人员等国有资产监管的费用性支出;处置国有产权的成本费用支出;处置国有企业突发事件等支出。
(三)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必要时,可部分用于企业的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直接上交州级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支出纳入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具体支出由州国资委和州财政局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审核确定。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申报,
并附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对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后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按照有关产(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扣除产权转让成本后,由国有产权转让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凡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属盈利企业年度净利润,即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子企业净利润、控股企业国有股权应享有的年度净利润和参股企业股权分得的股利、股息之和作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基数。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最多可抵扣5年。
第九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数额的核定: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其净利润的8%上交;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按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的数额全额上交;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根据政策、法律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企业应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州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申报与核定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由州政府于每年年底批准下一年度的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应按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申报表》,具体如下:
(一)资本性支出。由企业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书面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拨付。
申请报告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本金情况;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筹措、投资计划情况等。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用于资本性支出的,在国有资本到位之日起1个月内,企业应当完成资本变更的相关法律手续,完成企业的账务处理工作。
(二)费用性支出。
1.用于弥补企业改制成本不足等费用支出。由申请单位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书面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拨付资金使用单位。申请报告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经州政府审核批准的职工安置费用;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收入情况;企业改制资金筹措情况等;
2.用于国有资产监管等费用支出。由州国资委编制用款项目和预算,州财政局审核拨付。
(三)其他支出。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批准后拨付。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数额的核定,由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共同审核。
(二)根据核定的国有资本收益经营上交数额,州国资委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州财政局向其他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书,并按规定开具由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企业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一个月内将应交款项足额交纳。
第十五条 企业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上交利润或者股利、股息的,需向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州国资委、州财政核实后,办理分次上交或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交款手续。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在经批准的支出预算范围内提出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申请,并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申报表》,托管企业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州国资委。
(二)州国资委、州财政局联合审查确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的内容和数额,向申请企业下达《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通知书》(以下简称《支出通知书》)。
(三)资金使用单位在接到《支出通知书》后,直接到州财政局办理国有资本收益支出手续。

第六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按照批准的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积极督促企业完成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任务,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支计划执行,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纠正计划执行的偏差;监督资金支出单位管好、用好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企业及有关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可责令改正。
对隐瞒或者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州国资委、州财政局可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州国资委业绩考核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支出,与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企业在收入管理、成本(费用)控制、利润分配以及相关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导致国有资本收益减损的,由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州国资委、州财政局、授权托管机构负责督促企业对欠交情况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渎职、弄虚作假造成侵害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黔东南州国资委、黔东南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起执行。




中韩联合公报(1998年11月7日)

中国 韩国


中韩联合公报(1998年11月7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大韩民国总统金大中于1998年11月11日至15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受到中国政府和人民隆重欢迎和热情接待。

二、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同大韩民国总统金大中在友好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谈。金大中总统会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国家副主席胡锦涛。在会谈和会见中双方就进一步发展中韩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取得了广泛的共识。

三、中韩两国领导人对建交6年多来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取得令人注目的发展表示满意,并认为这不仅有利于两国各自的发展,而且对本地区的稳定与繁荣做出了贡献。两国领导人商定,以联合国宪章原则和中韩建交联合公报的精神及建交后两国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为基础,着眼未来,建立面向21世纪的中韩合作伙伴关系。

四、双方认识到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性,并决定两国为克服金融危机加强信息交流和经济研究机关之间的合作。韩方高度评价中国稳定人民币汇率及通过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增长的政策为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做出巨大贡献。中方表示今后将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此做出贡献,同时,对韩国政府正在进行的广泛经济改革及为克服金融危机、重振经济所做的努力给予积极评价。

五、中方重申将继续致力于维护朝鲜半岛的和平与稳定,欢迎最近南北民间经济交流取得的积极进展,支持朝鲜半岛南北双方通过对话协商实现半岛的自主、和平统一,希望朝鲜半岛无核化共同宣言的目标早日实现。双方愿通过推动四方会谈逐步在朝鲜半岛建立永久和平机制。

六、中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韩方对此表示充分理解和尊重,坚持迄今实行的一个中国的立场。

七、双方商定扩大并加强两国领导人、政府各部门、议会及政党之间的交流。

八、双方高度评价建交6年多来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同意在21世纪继续扩大、深化经贸合作,为两国共同繁荣以及本地区的稳定与发展做出贡献。

双方决定将两国"经贸联委会"首席代表提升为副部级。

双方注意到当前两国贸易的不平衡,决定通过扩大两国贸易,共同努力改善这种贸易不平衡现象。

韩方欢迎中方为扩大韩中贸易而向韩方提供出口信贷的建议,并希望这一出口信贷有助于两国间的贸易扩大。中方欢迎韩国政府缩小调整关税的方针。

双方同意加强合作,开发新的贸易品种,缓解反倾销制度等贸易限制措施。

韩方积极支持中国加入曼谷协定,中方对此表示感谢。

为加大两国经济合作,韩方在今年内决定向中国安徽省的两个项目提供70亿韩元的对外合作基金贷款(EDCF)。

双方表示愿意在金融监管领域和相互开放金融市场方面加强合作。

九、双方就进一步加强在产业、科技、信息通信、环境、能源、资源、农业、林业、和平利用核能、基础设施建设、铁道等领域的合作达成以下共识:

继续积极推进"中韩产业合作委员会"的工作,把21世纪两国的产业合作关系推向更富成果的新阶段。

继续根据"中韩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加强两国政府和民间的科学技术合作。鉴于近期洪水、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给两国造成的重大损失,双方决定加强在上述领域的信息交流及早期预报、研究调查等方面的合作。双方决定在基础科学领域加强交流,同时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合作。

为迎接信息化时代,双方决定加强在宽带信息通信网、电子商务等国家信息化领域的合作,并继续推动高新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合作。

双方决定在"中韩环境合作协定"的基础上,加强两国政府间环境保护及环境产业合作,就两国关心的黄沙、酸雨等环境污染、保护黄海环境等问题加强政府间的共同调查研究,积极参加东北亚地区合作活动。为保护黄海环境,双方同意在预防两国油船发生事故时的海上污染而共同合作。

双方同意扩大在能源、资源等领域共同开发利用方面的合作。

韩方决定参加1999年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中方对此表示欢迎。双方同意以此为契机,就园艺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双方决定共同建立中韩示范农场,并就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开展共同研究。

双方认识到森林在自然生态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保持和合理利用森林对改善生态环境乃至人类生存环境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意在中韩林业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加强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等方面的林业合作。

两国愿意根据《中韩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继续加强在核科技和核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韩方希望在互利原则下参与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方表示欢迎。双方还愿意在第三国进行工程承包合作。

双方签署中韩铁道交流与合作协定,决定加强在铁道领域的科技交流和人员培训方面的合作。

十、双方一致认为,为发展面向未来的两国关系,不仅需要政府间的交流,也需要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并扩大多种交流。

为加强和发展两国各方面的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中韩两国政府文化协定,定期举行中韩文化联合委员会。双方商定今明两年分别举行各种活动纪念两国建国50周年,两国政府将予以积极支持。

两国以1998年签订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协议书"为基础,加强教育及学术领域的交流。

双方将鼓励两国旅游界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两国旅游业的发展。

双方商定通过两国各级地方政府间结为友好城市等方式,扩大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交流。

双方对两国签署《中韩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韩关于简化签证手续和颁发多次签证的协定》和《中韩两国政府青年交流谅解备忘录》等文件以及草签渔业协定表示欢迎,并希望上述文件为发展两国关系、扩大两国间的交流与合作作出贡献。

十一、双方同意在防止核武器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及裁减生物化学武器、环境、毒品、恐怖活动、国际性有组织犯罪等国际事务中加强合作。韩方再次重申支持中国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立场。 双方同意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亚欧首脑会议(ASEM)、东盟地区论坛(ARF)及联合国等国际舞台上加强合作,并为2000年在韩国召开的第三次亚欧首脑会议的成功举行进行合作。

十二、双方表示,金大中总统对中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金大中总统对中方的盛情款待表示感谢,并邀请江泽民主席在方便的时候访问韩国。江泽民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