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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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9〕76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自2005年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修订以来,市政府领导班子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把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同推进行政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做到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重点工作合力推进、重要信息公开透明,保障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有力地推进了市政府各项任务的落实,有效规范了政府行政行为。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科学决策的需要,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落实不力和执行不严等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质量。为了更好地履行政府法定职责,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近期,市政府在认真分析总结和吸收借鉴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了《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并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带头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认真学习和熟悉掌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严格遵守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促进政府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凡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政府分管领导都必须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对涉及发展战略、重要规划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内容的议题,要事先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要以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二是如果相关部门对议题内容持不同意见,政府分管领导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协调;如内容涉及多位领导分管范围的,要及时与相关领导沟通协商,或联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商;对特别重要的议题,提交上会前要向市长汇报。三是对正式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材料,政府分管领导和对口联系工作的秘书长要事先认真审核把关,努力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操作可行、各方面的意见基本一致。四是市政府常务会议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后,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将决策细化任务并明确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抓好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跟踪督查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在督查过程中注重抓住一些瓶颈问题、难点问题和倾向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提出建议,为市政府完善决策、推进工作提供参考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政府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会议,是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下,市政府实施集体领导的决策性会议。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都应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工作实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决策。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亦可邀请市委有关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负责人不在金的,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决定的重大问题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配套办法和相应措施;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第三章  召开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安排,市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在隔周二上午进行。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可顺延。如遇重特大紧急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章  筹备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登记制度。经市长或副市长批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及时将领导批示转提交单位和常务会议办会人员。提交单位收到领导批示件后,必须及时按要求填写《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批单》,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单位在议题提交前必须围绕议题内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和本市实际的可操作性意见。必要时应提供对比方案和相关背景资料、数据图表等。
  第十二条  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如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的部门,提交单位须事先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必要时可由分管市长或分管秘书长于会前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分析论证。凡涉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事项及需要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提出书面意见,通过审核的,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所提议题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复核,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方可列为常务会议研究内容。市政府办公室须及时将拟提交常务会议的议题呈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轻重缓急确定会议议题,市政府办公室原则上提前2天将拟提交议题及相关资料呈送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议题一经会议主持人确定后,非紧急情况,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非特殊情况,该副市长批示提交常务会议的议题不安排当次常务会议研究。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宜应在常务会议召开前一周向市政府办公室呈报议题审批单并报相关材料一式25份。

               第五章  会务

  第十五条  各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汇报材料,突出主题,言简意赅。对于方案、规划等篇幅较长的材料,市政府办公室提前将相关资料分别呈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阅知。汇报时,应简要说明材料形成过程、论证过程及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情况等。与会人员应紧紧围绕议题积极发言讨论,相同意见不再重复,不得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听取和记录会议讨论意见,并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做好有关材料修改完善工作。
  第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候会制,列席人员按议题顺序在候会室候会,一般不得随意离开。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出席人员应向常务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人员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第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议,在会议召开期间,未经规定程序审定的议题一律不得临时动议,与会人员汇报议题时不得随意提出或附带其他议题。

               第六章  办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会议纪要制度。《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草拟,措辞应严谨准确,口径应与会议所作决议一致。《常务会议纪要》按公文处理程序运行,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必要时应经相关副市长或部门负责人会签)后,呈送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其他行文,按公文处理程序分别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定批办的文件,原则上在本次常务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呈报上级的报告或请示,原则上在本次常务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报出;需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定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编号,填写《市委常委会议题审批单》,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签字,加盖市政府公章后报送市委办公室;所需材料由提交单位按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要求报送。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交由各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涉及全局或重大事项的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立项督办。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专人办理。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吸烟,不得会客,不得随意离开会议室。未经许可,列席会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再带陪员与会。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以《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常务会议纪要》正式印发前,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相关内容。会议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变更、变通,若确因客观原因和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变通的,应再次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组成人员及部门参会人员不得宣传或提供与会议决议相悖的言论、材料、情况,也不得向外透露会议期间的个人发言及未形成决议的动态、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议题初审单、议题审批单、部门呈报材料、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按机要文件管理和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金政办发〔2005〕9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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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防范信用卡犯罪行为内部掌握标准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防范信用卡犯罪行为内部掌握标准
建设银行



一、伪造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是以骗取资财为目的,仿照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的式样或非法获得有关技术数据,非法制造假信用卡,冒充真信用卡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即作为“伪造信用卡”处理。具体包括:
(一)仿照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非法生产制造;
(二)非法获取发卡银行的空白信用卡,进行非法凸印、写磁的伪造信用卡;
(三)非法对发卡银行发行或尚未发行的真信用卡的凸印内容部分或全部烫平,然后重新凸印,或对磁条内容进行非法修改、重新写磁而制成的伪造信用卡;
(四)对他人信用卡的签名进行非法涂改、擦消,然后重新签名的假冒信用卡;
(五)利用作废的信用卡或其他带有磁条的卡片非法写磁,在ATM、POS等设备上进行诈骗的假冒信用卡。
二、作废的信用卡
下列情况之一,即作为“作废的信用卡”。主要包括:
(一)发卡银行委托信用卡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
(二)发卡银行对空白信用卡凸印、写磁时产生的废品;
(三)超过有效期限的信用卡;
(四)被发卡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包括持卡人挂失生效的挂失卡;发卡银行提出止付或紧急止付的止付卡等。
(五)持卡人销户、更换新卡时退回发卡银行的失效信用卡;
(六)各种样本卡。
三、冒用信用卡
冒用信用卡是指非法持卡人冒充、使用合法持卡人信用卡骗取资财的行为。下列行为之一即属“冒用信用卡”,包括:
(一)盗窃他人信用卡、密码;
(二)盗窃发卡机构尚未发出的新卡、密码;
(三)拾取他人信用卡并冒充他人名义进行使用;
(四)拾取发卡机构遗失的信用卡进行非法使用;
(五)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及密码,在POS机或ATM机上冒充他人使用;
(六)借用他人信用卡,冒充他人签字进行使用;
(七)非法获得《领卡通知》和/或身份证明,冒领使用;
(八)利用工作之便和其他非法手段,以伪造或修改记帐凭证、更改电脑帐户资料等手段直接冒用持卡人信用卡帐户资金;
(九)商户收银员、银行工作人员或不法商户利用各种持卡人的有效信用卡非法复制签购单或非法在POS机上操作冒用。
四、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发卡银行资金为目的或明知自己无力偿还仍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行为。持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即属“恶意透支”,具体包括:
(一)恶意办卡。以伪造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其他信用资料,或非法私刻、偷盖公章,伪造本人或担保人等资信证明文件,骗取发卡银行给其发卡,并使用骗得的信用卡进行透支;
(二)持卡人串通商户,对同一笔交易采取分单压印、差额付现等手段,逃避银行授权监管而形成信用卡透支;
(三)蓄意逃避银行授权,在同月或同周(日)内多次利用免授权限额进行取现和消费而造成的信用卡透支;
(四)超过发卡银行规定的透支最高限额和最长期限仍继续透支;
(五)经发卡银行催告,未及时偿还全部透支款项和利息的行为;
(六)明知自己已透支,却未将已迁移(变动)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通知发卡银行,企图逃避银行追讨的行为。



1995年10月16日
浅谈交通肇事损伤并发症费用的判决或裁定

陈广威 陈勇


关键词:交通肇事;损伤并发症;裁定


  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判决,常常涉及到有关损伤并发症及相关费用的问题。因为,治疗损伤并发症的费用,也是医疗费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针对交通肇事治疗损伤并发症费用的判决或裁定,司法解释又比较笼统。因此,部分基层法官作出的判决往往标准不一、苦乐不均。滥用自由裁量权、故意偏袒等不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及亲朋好友们为此对人民法院和法官怨声载道。这不仅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仅举一例: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受理了一件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全责。医院诊断,原告“右胫骨骨折、半月板损伤、韧带拉伤。”原告住院17天出院后,在距肇事伤害后第22天,因肺内感染和骨折再次住院。医院诊断“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原告在内科和骨科病房先后住院33天治疗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和骨折。原告诉求的全部医疗费,就包括此次住院的医疗费。一审借以“肺内感染与肇事伤害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认定医疗终结时间仅为17天,否定了原告此次住院包括治疗骨折的全部医疗费,只判决了12天的护理费。原告不服一审有关判决[1],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裁定[2]“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后,仍维持有关判决。原告仍不服一审重审有关判决[3],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再次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4]“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二次重审至今(2009年12月16日)尚未开庭。令人不解的是,就这么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分明、案情简单明了,且极为普通的民事案件,根本也没有什么医学和法律空白以及判决难度,为什么迟迟得不到公正的判决那?其原因是,一审法院有关领导为偏袒交通肇事人被告,钻司法解释笼统的空子,恶意认定因果关系从中作梗,致使本案历经三次重审,两次是发回重审,历时长达四年多的时间仍未得到公正的判决。实在是令原告和原告的亲朋好友们愤愤不平。原告的两任代理人更是极为不忿。原告现已不惜代价对其进行投诉,并在网上多次发布了消息,让公众评议。此案比较典型,令人思索。
  由此可见,公正地判决或裁定损伤并发症的费用,已不容忽视。
  一、必须要依据医学科学正确地认定损伤并发症。它是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判决或裁定的前提,直接关系到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判决或裁定是否公正。一般应依据医嘱诊断确认。
  二、必须要正确认定损伤并发症与肇事伤害的因果关系。它是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判决或裁定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依据。应当依据医学科学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确认。
  (一)、医学依据
  1.非法侵害所致的人体损伤往往是特定的,就临床医学而言,侵权行为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只涵盖该损伤本身,其所致的并发症,往往体现了疾病发展的特殊规律和一般病理过程,它们经常形成一个看似无关,但确实存在着内在必然联系的疾病锁链;
  2.人体众多系统、器官和组织是相互依赖、协调和调节,在其突遭打击形成损伤时,其相关的系统、器官和组织将发生病理改变。这些改变由于与损伤关系密切,医学上称之为损伤并发症[5]。
  (二)、损伤并发症与肇事伤害完全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1.损伤并发症是指损伤治疗过程中,由损伤引起的与损伤有关的另一种疾病。例如,中老年骨折患者,创伤和手术后,需卧床休息,这就导致其肺通气不足,膈肌活动差,咳嗽反射受损或受抑制,支气管痉挛和脱水等。因此,极易引起支气管分泌物滞留,导致肺段不张,进而发生肺部感染,医学上称之为骨折并发症坠积性肺炎。简称“坠积”;
  2.医疗实践中,损伤并发症,在一般的医疗条件下是难以避免的。例如,骨折患者,髓内针固定及人造关节置换术后,由于骨髓内脂肪进入血流,形成脂肪滴阻塞血管管腔,致肺及大脑引起继发性呼吸功能障碍和中枢神经系统的病理改变。医学上称之为骨折并发症脂肪栓塞。简称“脂肪栓塞”[6];
  3.受害人对损伤并发症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过失,更不存在故意患损伤并发症讹交通肇事人。而且,受害人突遭伤害已经是很不幸了,在治疗损伤期间,又患上损伤并发症,无疑是雪上加霜,而其损伤的后果恰恰是由于交通肇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4.损伤并发症一般发生在损伤后短时间内或损伤医疗期,其危害往往不亚于创伤本身;
  5.损伤不仅为损伤并发症提供了条件,也是引起损伤并发症的直接诱因;
  6.如果没有肇事伤害后果,受害人不可能产生损伤并发症。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有关论述
  1.损害的赔偿原则是“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7]。”
  2.用证据的观点看待损害赔偿,通过举证“由受害人对支出的医疗费提供证据。证据包括并发症的证据。法官对其证据,应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认[8]。”
  3.确定损害赔偿必须依据相当因果关系[9]。
  综上,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受害人举证明确的损伤并发症,如坠积、脂肪栓塞等,完全可以依据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作出判决或裁定。负全责的,全额赔偿。部分责任,按责赔偿。
  三、针对交通肇事治疗损伤并发症费用的判决或裁定,应当先认定受害人的医疗终结时间。因为,损伤并发症发生在医疗终结前,即医疗期内。而且,它也是医疗费和护理费等有关判决或裁定的一个前提要件。应当依据医学科学认定。
  四、针对交通肇事治疗损伤并发症费用的判决或裁定,没有必要做损伤并发症与肇事伤害因果关系的鉴定(当事人提出要求的除外)。因为:
  1.前文已阐述了损伤并发症与肇事伤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2.据笔者咨询某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有关教授、研究生等,他(她)们均表示,不愿做这方面的鉴定,原因是医学界的意见往往不统一。同时,也有风险责任。因此,有关鉴定机构往往只作说明,不出具结论。即使出具结论,也是麽凌两可。这反倒增加了法官判决或裁定的难度。也给个别法官偏袒一方提供了借口或理由。双方当事人更是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都认为自己有理,法官偏袒对方。这也是导致上诉、抗诉、申诉等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之一;
  3.即费时费力,也增加双方当事人经济负担和办案成本。
  五、为防止滋生腐败,依法惩治交通肇事人,很有必要规范强制判决或裁定由交通肇事人承担损伤并发症的费用。这对抑制交通肇事是有益的。因为:
  1.交通肇事人往往是强者,而受害人往往却是弱者;
  2.个别基层法官因利益或关系等因素,寻找各种理由袒护交通肇事人。特别是针对损伤并发症与肇事伤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有很大的伸缩性和随意性。认定往往各行其是、随心所欲。其原因是,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种类繁多,有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无直接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等等。因此,极易产生不公正的情况;
  3.个别基层法官自身素质差。一是自身能力水平低;二是利益熏心,胆大妄为;
  4.部分交通肇事人宁可拿钱贿赂法官,也不肯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甚至百般抵赖,寻找各种借口或理由,恶意推卸和逃避责任;
  5.治疗损伤并发症的费用一般都不低,甚至还占据全部医疗费较大比重;
  6.对交通肇事人的惩处力度还很不够,不足以震慑交通肇事。
  综上所述,正确判决或裁定损伤并发症的费用,关系到整个医疗费和护理费等相关判决或裁定。甚至关系到整个案件判决或裁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即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也起到了惩戒交通肇事人和安抚受害人的作用。对警示交通肇事具有现实意义。

注释
[1].2006年6月2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6)铁东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2].2006年11月24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鞍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
[3].2009年8月26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7)铁东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
[4].2009年12月2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鞍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
[5]《伤残鉴定与保险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年7月第1版 第302页
[6]《伤残鉴定与保险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年7月第1版 第3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