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和谐社会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洪??/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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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和谐社会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小悦悦事件”引发的思考

作者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 洪??br>
内容摘要:“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使得人们对于法治和德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新一轮的探讨,在和谐社会中,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利弊比较,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其实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是社会主义前进不可缺少之两翼.法治与德治的组合能够与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为一体。这种治国方略,不仅吸取了传统儒法之思想精华,并且体现了这种刚柔并济的治国辩证关系,二者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在矛盾中获得了统一,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做出贡献。

关键字:和谐社会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引 言
在2011年10月中旬,在广东的佛山发生了一出惨剧:年仅两岁小的女孩王悦(小名悦悦),在巷子里先后被两辆车子辗过,而在其被辗到地的七分钟内,在其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面对如此惨烈的情景竟然熟视无睹。最后,一位捡垃圾的老阿姨抱起了这个可怜的小女孩,并在路边找到了她的妈妈。这就是被传为“小悦悦”事件的整个过程。这个事件被传致网上后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和热议,并由此引起了一场人们对现代社会道德体系的反思。这个小女孩在送往医院后,抢救了数日,还是没能够挽回小女孩的生命。

一、“小悦悦”事件所潜存的社会现象

“小悦悦”事件所潜存的社会现象,并不是由某单个行为所导致的,其实际上是一种潜藏在人们心理的道德观念而集中爆发出来的表象。“小悦悦”事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其诱因深深的根植于我们所生活的这个生活群体的价值观念当中。
(一) 人性冷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伴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日益增长,对于物质的享受和追求,逐渐的成为了这个社会的主流和风尚,贫富差距,各种恶性诈骗案以及不诚信行为的出现,成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的冷漠的原因,往日亲密的邻里,如今被一座座高楼大厦隔开,曾经的雷锋精神在现代社会也是越来越少,少到出现一例,就需要媒体去大肆的宣扬,其间所包涵的,并不仅仅是简单道德退化问题,而应当是根植于社会大背景当中,根植于人们的思维模式当中,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无安全感,是对“小悦悦”事件的有力解释,而所谓的人性冷漠、冷血都将是因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所导致的表面现象。

(二)法律规范的瑕疵、道德的发挥受到抑制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常识,无法律则寸步难行,道德作为社会行为的一项软性标准,同时也受到了法律的规范,法律规范的瑕疵也当然的成为道德发挥的阻碍。当我们向他人伸出援助之手的时候,我们希望看到的是社会的肯定,而不是那些让人看了冷冰冰的法律条文。

同时我们看到,现在很多社会现象的产生,也的确是归根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而且我们在法律是往往看到模棱两可的字句,并且往往会给法官很多的裁量空间,这就直接的导致了很多人们所认为的不公事件的产生,至于其他的,有法不依,包庇犯罪之类的事情,是法律规范意外的事情,就暂且不议了。然而,我们知道,这个世界上任何一项社会制度都不是万能的,他可能保罗社会万象,但是总有疏漏的地方,任何一个法学界的泰斗都不可能说自己能够制定出一部保罗万象的法律,哪怕是全体法学界都不可能,虽然大陆法系一直希望能够穷尽法律行为所规范之事,但是那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本身所规范的就是社会行为问题,但是社会是在不停的进步的,社会行为是千变万化的,所以相对的,法律规范也要不断的产生变化,这也是为什么法律具有滞后性的原因。笔者之所以在此就奔问题多言,就是因为针对社会上一些言论,一遇上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就激烈的抨击政府、抨击法律的行为,这是很不成熟的表现。当然,政府在很多问题上的确

存在问题,对于法律的未雨绸缪也不是做得很到位,往往要出了问题才愿意稍微的重视一下,但是我们不能一产生问题就去做出很激烈的煽动民情的言论。毕竟,很多矛盾的产生不是单方面出现的,我们应当综合的看问题。

(三)道德体系中本身存在的问题

社会道德的维护,首先应当是社会文化的事,中国刚解放的时候,那个时候中国的法律要比现在不健全的多,规范的缺省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并且生活水平也比现在差得多,但是当时的道德水平却很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规范的瑕疵并不是社会道德状况决定因素,道德体系本身存在很大的问题。为什么“小悦悦”事件当中有这样18个路人,笔者以为,这虽然是个个案,但是偶然中存在必然性,虽然笔者很愿意认为这只是个案。马克思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社会文化以及道德观念,也同样受到经济基础影响,目前的社会,可以说是近两百年来经济发展的又一高潮,中国的经济水平正在突飞猛进,但是同时,社会贫富不均及社会浮躁的暴富心理会成为社会道德体系中的毒瘤,当然,笔者不是认为我们应当停下或者放慢经济发展的步伐,而是希望真得能够像十一届三中全会说得那样,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要一起抓。现在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是效益为先,这无可厚非,但是对于社会文明以及道德水平却从未从根本上抓起。无论是政府主导的地方文化还是企业主导的企业文化,都应当更多的倾向于道德水平的建设,而不是仅仅发发宣传册或者是拍点公益广告,给点奖金就了事的,而应当是将此作为对于官员升迁以及职员考评的重要依据,要逐渐的形成社会以不道德为耻的概念。

二、 和谐社会中的法治和德治的关系评述

(一)和谐社会中德治不可替代的地位

在这次小悦悦事件的出现之后,使得道德问题凸显出来,笔者曾经看到这样一个观点;认为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既然法律和道德是一种互补的关系,那么,在法律不断的加强和完善的过程中,根据此消彼长的原理,最终法律将完全的代替道德的存在,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唯一行为准则,笔者以为,这是对马克思法治观念的曲解。我们可以看到,伴随着人类社会各种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也一直产生着微妙的变化,并且,在人类社会得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律并不出在一个关键的地位,大多数的社会生活是处在社会道德的调控之下,而在此过程中,法律自身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也一直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虽然,通过一系列日臻成熟的法条法规,人类社会的生活能够变得更加的保障有序,而人们的道德水平,由于缺乏一定的评判标准和保障措施,却一直都是争议的对象,但是,仅仅从和谐社会的要求上来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只是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组成部分之一,而类如公平正义、诚信友爱都是需要通过德治的努力菜能够得以实现的。

(二)和谐社会中的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促进关系

自从国家出现于人类社会之后,道德和法律就一直通过相互作用的方式维护着人类社会中的一系列关系。“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语出《孟子》,“善”者,道德也,“徒善不足以为政”告诉我们,单凭道德是无法治理国家的,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说,光凭借法律自身也是不能运行的,其同样需要借助其他的社会因素,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想要治理好国家,就必须要把握好两者的关系。想要建设和谐社会的,就必须要同时的做好法治和德治的工作,从本质上而言,法与道德都是社会化生活的产物,由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同时,他们又受到一定的阶级政治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其服务。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阶级意识形态的作用下,道德和法律的基本意识形态和原则是基本一致的,而在和谐社会的构建当中,德治和法治更应当是相辅相承,并且互为辉映的关系。

三、 法治与德治在目前社会中的作用比较

(一)法治作用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就是通过法律治理国家的方式来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而不是通过个人意志和主张来实现国家的管理。这种治理方式要求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的活动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范来进行,而在这一过程中,不应当受到其他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法治作用的优越性

(1)理性; 法治的存在的意义,首在理性,其从根本上减少了“人治”社会所带来的不必要争端,由于德治往往没有确定的条文可循,所以对于掌权者的道德要求和个人素质要求比较高,否则很容易导致的专政和任意妄为,而在法治环境下,人们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同样的事情找寻出同等的解决争端和矛盾方法,而不是对于单一的事情做出不同的判断和裁决,使得人们在同样的事面前可以享受公平的待遇。并且从法律本身而言,其设置了权利义务的平衡模式,要享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从本质上诠释了法律的公平,赋予了法治理性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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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1号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总署 署长 柳斌杰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促进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了第四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决定废止59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号 文 号 文 件 名 称 发布日期
1 新出报刊[2004]17号 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2004.1.8
2 新出图[2003]30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出版质量管理的通知 2003.3.20
3 新出联[2001]22号 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10.25
4 新出报刊[2001]87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 2001.6.25
5 新出报刊[2001]8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记者证管理的通知 2001.6.18
6 新出发[2000]109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2000.8.2
7 新出报刊[1999]1115号 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 1999.9.8
8 新出报刊[1999]1030号 关于非新闻机构不得从事与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 1999.8.16
9 新出报刊[1999]860号 关于严格规范期刊刊载有关性内容等问题的通知 1999.7.8
10 (98)新出期1350号 关于期刊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11.18
11 (98)新出音1313号 关于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11.10
12 (98)新出音816号 关于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核登记的通知 1998.7.27
13 (98)新出发701号 对《关于中小学教学辅助用书发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8.7.7
14 (98)新出联8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光盘生产厂驻厂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1998.4.14
15 (98)新出审计301号 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98.3.25
16 (98)新出审计84号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8.1.26
17 (98)新出期1218号 关于目前期刊出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10.16
18 (97)新出音175号 关于重新审定出版社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资格的通知 1997.4.3
19 (97)新出图149号 关于图书出版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1997.3.25
20 (97)新出音122号 关于音像出版复制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1997.3.20
21 (96)新出期118号 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1997.3.10
22 (96)新出报117号 关于报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1997.3.10
23 (96)新出审计713号 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1996.10.14
24 (96)新出报695号 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摘转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10.8
25 (96)新出期528号 关于控制期刊更名改刊的通知 1996.7.24
26 (96)新出发367号 关于培育和规范图书市场的若干意见 1996.6.1
27 新出音管[1996]33号 关于对光盘复制单位实行月报表制度的通知 1996.5.8
28 新出联[1996]7号 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 1996.3.19
29 (96)新出图148号 关于重申出版台、港、澳文学作品需专题报批的通知 1996.3.15
30 (95)新出联24号 关于向光盘生产厂派驻监督员的通知 1995.12.7
31 (95)新出联16号 关于出版少儿期刊的若干规定 1995.8.10
32 (95)新出联14号 关于对新出联[1994]8号文件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6.5
33 (95)新出联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类报纸管理的通知 1995.2.20
34 (94)新出计702号 图书发行企业效益指标评价办法 1994.8.19
35 (94)新出人689号 新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出版单位开业前社长、总编辑(主编)培训制度 1994.8.16
36 (94)新出联8号 关于禁止以报纸形式印送广告宣传品及对印刷品广告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4.8.15
37 (94)新出报577号 关于不得单独发售报纸部分版页的通知 1994.7.25
38 (94)新出音321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5.12
39 (93)新出期1385号 期刊年度核验办法 1993.10.11
40 (93)新出报365号 关于报纸应遵守办报宗旨严格出版秩序的通知 1993.5.8
41 (93)新出联7号 关于加强我外文书刊发行,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的意见 1993.4.26
42 (92)新出联5号 关于制止报刊征订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 1992.8.19
43 新出联字(1991)第24号 关于音像出版、复录、发行单位重新登记注册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年检问题的通知 1991.12.30
44 新出联字(1991)第14号 关于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的暂行规定 1991.8.12
45 (91)新出技字第535号 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991.5.22
46 新出联字[1991]第7号 图书总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1.5.11
47 (90)新出明电字第3号 重申出版党中央会议学习辅导材料的有关规定 1991.1.17
48 (90)新出期字第159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期刊发表纪实作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0.2.16
49 (89)新出期字第604号 关于执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89.6.22
50 (89)新出发字第433号 关于进一步查处假冒出版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1989.5.8
51 (89)新出发字第141号 关于重申大中小学教材发行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9.2.28
52 (88)新出联字第5号 关于继续查缴淫秽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通知 1988.9.10
53 无 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 1988.3.30
54 (87)新出标字第483号 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补充通知 1987.7.23
55 (87)新出教字第112号 关于《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国家标准业经批准实施的通知 1987.3.14
56 (86)出综字第603号 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 1986.7.14
57 文出字(85)第1306号 关于不得擅自建立分社或变相分社机构的通知 1985.8.27
58 文出字(85)第1127号 关于出版社不要自行办理教材征订的通知 1985.7.17
59 (79)出印字第672号 关于试行“印刷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79.1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6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自治区卫生厅是主管全区卫生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将食品、化妆品综合监管和保健品的审核职责交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2.将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不含卫生许可)职责交给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3.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交给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二)增加的职责。

  组建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区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农村卫生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负责提出全区卫生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组织和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订全区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和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研究拟订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的实施。

  (四)研究拟订全区农村卫生、城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研究、指导全区医疗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认定标准、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进行监督。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血工作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协调组织全区无偿献血工作。

  (七)研究拟订全区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疗卫生科研攻关,组织医疗卫生科技成果鉴定,负责医疗卫生科技成果的普及和推广应用工作。

  (八)拟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九)依法审批医疗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监督管理医疗、保健、采供血等机构与人员的执业行为及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全区职业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依法监管食品卫生、化妆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农村卫生等工作。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及人员的准人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十)制订全区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卫生系统的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参与卫生部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外事活动,指导、监督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

  (十二)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施中医药现代化。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中医工作;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对中药和中药机构、中医医疗器械的生产和使用以及中药生产流通领域实行业务监督指导。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自治区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完成爱国卫生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制订全区创建卫生城市和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

  (十四)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自治区各部门有关干部医疗工作。

  (十五)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六)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疫情报告、调查和监督,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区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十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卫生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和督办各处室的业务工作,制定厅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协调综合性政策调研和草拟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会议组织、政务信息、新闻发布、卫生宣传、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群众来访、信访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协调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联系卫生社团组织工作。

  (二)人事处。

  研究草拟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厅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考察、任免和报批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干部职工调配、出国出境人员政审和人事、编制、职称管理及劳动工资、福利保险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聘用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干部培训和技术工人岗位考核;协同有关部门草拟全区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政策、标准,组织实施全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指导或协同做好职称聘任后的管理工作;做好厅直属单位高级专家及知识分子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性卫生系统评先表彰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协同有关部门草拟全区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全区卫生资源的配置;协助财政部门研究草拟全区卫生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卫生服务收费的政策标准,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根据卫生发展规划与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和落实卫生事业发展的有关物质条件;组织全区重大卫生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宏观管理;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装备、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区大型医疗设备的规划布局;协调利用国内外资金工作;对区直医疗卫生单位财务收支、基建投资项目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组织指导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负责卫生产业的指导以及卫生信息网络系统规划和卫生统计工作。

  (四)卫生政策法规处。

  负责承办卫生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的计划、修改、论证、调研、审核等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以及卫生行政赔偿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卫生系统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组建公共卫生监测和预警系统。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授权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收集、整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料并进行预测;检查应急经费、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落实情况;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负责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突发重大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六)农村卫生管理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农村卫生方针、政策及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研究拟订全区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农村卫生改革政策;指导农村卫生服务和业务工作;开展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总结并推广经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协调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拟订卫生支农和卫生扶贫等相关政策、规划;负责实施国外政府、社会机构援助或捐赠的农村卫生项目;指导和监督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七)卫生执法监督处。

  组织实施卫生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全区卫生执法、卫生执法机构及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依法监管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医疗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及人员的准人管理;依法监管化妆品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工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监督;依法对医疗废物进行公共卫生监督;综合协调对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查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和承担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及督察督办工作。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草拟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社区卫生相关政策、法规;草拟并组织实施全区有关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社区卫生、健康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规划;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制订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范、人员培训规划、专项技术标准,指导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社区卫生、健康教育信息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发布全区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儿童发展纲要》中的妇幼保健指标;协同组织实施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合作项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九)医政处。

  负责草拟全区医疗业务的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服务标准和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草拟全区城乡各级各类医疗、疗养、康复、保健机构的规划与设置并组织实施;组织制订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准入标准、医疗服务质量标准和医疗诊疗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协助组织协调全区医疗紧急求援;组织指导全区医疗机构的评审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认定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草拟老年卫生、精神卫生、康复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有关法规拟订采供血机构服务质量、安全绩效的监督、评价、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医疗广告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工作;协助组织征兵体检、残疾人康复等工作。

  (十)疾病控制处(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条例;草拟全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政策措施、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全区爱国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重大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对重大突发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危害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合格情况进行验收;对全区卫生监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业防病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卫生知识宣传与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指导卫生城镇建设和以农村改水、改厕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组织监督、检查、考核与评价;推进健康促进工作;承办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科技教育处。

  研究拟订全区重点医疗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确定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负责医疗卫生科研计划和科技成果的普及、推广应用工作;拟订基础性研究、重大疾病研究、应用性研究的政策措施和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在广西的国家、部、省级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的攻关;拟订全区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住院医师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教育等成人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中等医学教育管理,指导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实施医学教育质量监督和检查;联系广西卫生科技管理学会。

  (十二)国际合作处。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与交流;协助卫生部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及接待活动;组织协调我区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我区医务人员劳务输出及国外进修学习和卫生系统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卫生部门港澳台卫生事务有关工作;管理外事行政业务及厅机关外事活动;负责援外医疗队的选派、培训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卫生国际合作贷款项目的实施。

  (十三)保健处。

  制订全区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协调做好来桂的中央和区外主要领导同志、知名人士、来访的外国兀首、高级官员及保密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际性、国家、自治区级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卫生防病及引发重大疾病的抢救工作;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协调自治区、地级市领导干部危重病、疑难病的会诊及医疗救助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自治区各部门有关干部医疗工作;组织安排干部年度的健康检查;负责区直保健对象医疗经费的管理和办理诊疗手续。

  (十四)中医管理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中医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条例;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和实施全区中医工作的政策、规章、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全区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医疗、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协助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区基本药物目录;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对中药和中药机构、中医医疗器械的生产和使用以及中药生产流通领域实行业务监督指导;联系相关中医社会团体。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组织厅机关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落实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开展离退休干部文化、体育活动;办理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厅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和统计汇兑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人员培训、奖励、表彰、经验交流、工作调研等;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机关党委。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厅机关和在南宁厅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协助厅党组做好厅机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区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工作;协助厅党组开展全区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群团和统战工作;配合人事处对厅机关、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57名(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