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院信访档案的管理/张智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33:27   浏览:9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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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信访档案的管理

张智涛


  信访机关在处理人民群众来访工作中直接形成并集中存在起来的具有文字、图表、声像等真实记录。信访档案的管理是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而基础的工作,它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以事实为依据的信访工作的客观公正性。目前,国内有关的信访法规中,对信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等工作尚无具体的规定和明确的规范,而只是对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事后处理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笔者试对如何进一步规范信访档案工作进行探讨。

一、了解信访档案的特点,为信访工作全过程服务

  信访档案与信访工作息息相关,是一种专门档案,它是信访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在国家档案中占据特殊地位。除具有一般文书档案的原始记录性、信息性、凭证性、价值性等特点外,还具有自身公正性的特点。一是信访档案是信访工作全过程的重要记录。它不仅是信访工作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也是群众信访案件处理的重要历史资料,是信访工作有形资产的依据和证明,更是信访工作中一种无形资产的依据和证明。所以说,信访档案是信访工作管理和处理事务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性、记录性、知识性、信息性的 重要信息资源。二是信访档案是信访工作全过程的详实记录。一份完整的信访档案,详实地记录了信访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的经过以及关联的人物,不仅有信访人和机关的印信,而且有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经过和结论,上级机关的批复和当事人对处理结论的态度,保留着真实的历史标记。

二、提高对信访档案工作作用的认识,为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服务

  一是信访档案工作是信访工作中一项不可缺少、不能替代、不容忽视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查阅信访档案,可使领导掌握有关的历史资料,了解信访工作规律,便于对现实问题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同时也为贯彻有关政策和规定、指导工作提供了历史依据和处理问题的借鉴案例。二是信访和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各个时期、各个阶段指导和开展信访活动的情况,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又有失败的教训。充分借鉴和利用信访档案材料,关于从历史经验教训中汲取知识养料,不仅有利于当前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今后工作的统筹安排,为创造一个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提供条件。三是信访档案中不仅有信访者书写的材料,而且有组织的调查处理经过和结论,对现实同类问题具有借鉴作用,对处理重信重访、越级信访、申诉信访等是不可缺少的依据。特别是在处理历史遗留信访老案时,由于机构更迭,人事变迁,仅靠大概回忆和口头介绍都无液晶于事,只有借助于信访档案处理问题,以信访档案为可靠依据,才能有效避免随意性,减少失误。只有完整齐全的信访档案,才可以变“死档案”为“活证据”,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做好信访档案的归档工作,为信访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信访档案分案件档案和文书档案两类。案件档案即信访部门对一件信访问题从接待、调查、核实、处理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归档案卷;文书档案则是信访部门在工作中自身形成的和上级下发的业务性文件和资料等各种文书材料的归档卷宗。一是把以纸质为载体的信访事项,通过收集、整理、加工等程序,按每件信访事项受理的编号顺序,用专门的档案装具(盒、柜)存放。每件信访档案材料的排列次序一般为:领导批示、请示、处理单、调查报告、调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原始信访件、信封。二是对数字信访档案归档,就是对以光盘、硬盘、优秀等新型介质为载体的信访档案进行归档。应按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拷贝至耐久好的载体上,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在数字信访档案与传统信访档案之间,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按照年度、类目进行打压缩包,拷贝至新型介质上,并贴上标签存档。这样,通过建立数字信访档案,既可以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又可以减少借阅过程中对纸质档案的人为磨损。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访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一是收集电子文件。随着办公造化的普及,各信访部门都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文件,将这些电子文件以虚拟全宗形式集中起来,也就成为信访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一个主要途径。为此,信访档案机构必须加紧研究电子文件的接收、保管、利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为实际工作提供理论依据。二是纸质信访档案的数字化。目前,信访档案多以纸质档案为主,为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对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势在必行。各信访档案机构应扬长避短,充分利用所藏档案信息资源的优势,优先对有特色的和利用率较高的档案进行数字化。三是构建信访档案信息数据库。信访档案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档案案卷级目录的建设、档案文件级目录的建设、档案全宗级目录的建设、专题档案目录建设和档案全文信息数据库建设等。建立高质量的信访档案信息数据库,要保证具有较完备的档案信息资源,做好信访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收集整理是利用档案的先行条件,收集的目的就是为了集中统一保管,维护案件之间完整,保持历史真实面貌,以便更好地进行信息化建设。

五、加强信访档案保护工作,为社会稳定服务

  维护信访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档案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利用,因此既不能片面强调保护档案而不考虑利用方便,同时也不能只顾一时利用方便,不考虑档案的保护,而影响档案长远利用。在实际工作中,管理利用既有矛盾又有一致性,这就要求我们档案工作者在信访档案管理上必须做到“十防”:一是防盗,要设置专用铁柜进行保管;二是防破坏,防止人为造成对档案的损坏;三是防火,及时排除一些火灾隐患;四是防水,杜绝淋湿、浸泡现象;五是防尘,灰尘和烟尘不宜太浓;六是防潮,按标准规定相对湿度在50%--60%为宜,过度潮湿可使档案形成纸砖;七是防霉变,以往档案中多使用糨糊粘补,易形成档案蛀虫;八是防鼠,定期放置鼠药以防老鼠咬伤档案;九是防虫,定期在柜子中放置樟脑球,定期喷洒虫剂,以达到杀菌作用;十是防光,强烈的紫外线可使档案褪色,纸张也会变黄发脆,损害档案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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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

据《湖北日报》报道:意大利种植的每棵“金桃”猕猴桃,都必须向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付费。这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农作物品种,首次实现全球专利转让使用。“金桃”猕猴桃系武汉植物所20年辛勤培育而成,历经资源调查、野生选种、实生驯化、扩繁嫁接等阶段。其果肉质脆多汁、味浓、高产,比闻名全球的新西兰品种“园艺-16A”更优。2001年,武汉植物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当年,意大利金色猕猴桃公司以17.2万欧元专利转让费,买下“金桃”在欧盟市场10年的繁殖权。2003年,双方再签合同,该公司将“金桃”的欧盟繁殖权延长到2028年,并约定将其推广到智利和乌拉圭。据测算,3次合同中约定的专利使用首付费和每公顷使用费,到2028年累计将超过1800万欧元。目前,意方已向武汉植物所支付了91.32万欧元。

当我们听惯了诸如我国每生产一台DVD都得向国外技术拥有者缴纳多少多少美元等沮丧的报道,听到这个消息,非常令人欣慰。其实我国并不缺科技发明、也不乏有技术创新,但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处处受制于人,只是因为我们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非常陌生的东西。本文对植物新品种略做介绍,让植物培育界人士知道这种保护方法,对自己辛勤培育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以便更大限度地推广新品种,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至此本人心意已足。
在报道中,我们看到武汉植物研究所非常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他们向欧洲专利局申请了专利。我国专利明确规定,植物新品种不能获得专利,所以将植物新品种申请专利,在我国是不可以的,而且在很多的国家也是不可以的,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有《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一般的国家都适用这个国际公约来制定本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律。我国也加入了这个公约,并根据这个公约的规定制定了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
我国于1997年3月20日由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申请获得的权利叫品种权,品种所有权人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那些植物新品种可以授予品种权,在条例第三章有详细的规定,这里不做介绍。
植物新品种在我国由两个部门主管,林业部和农业部,他们各自有不同的分工,一般来讲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由林业部主管,凡是这些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和要求提供法律保护都要向林业部申请,其他植物新品种则归农业部主管。
我国先后发布并实施了5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和4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受保护植物品种达到119个,其中农业植物品种41个、林业植物品种78个。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非常的落后,根源在于政府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够,使得我国企业、民众对知识产权几乎一无所知,连最起码的保护意识都没有,而对如何保护的技术性工作,更无从说起。对普通民众和企业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总结一句话,就是:要想对植物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就是要向有关部门(农业部、林业部)申请品种权。有这样的想法足够了,至于如何申请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这些技巧性、技术性的工作,自然有专业的人士可以提供帮助。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网站:http://www.rjls.cn


郑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9号

《郑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张世英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



郑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管理,保障外来劳动力及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非本市市区(含上街区和郑州矿区,下同)城市常住户口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务工从业的人员。
第三条 市区所有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应首先招用市区城市行业人员。在市区城市行业人员不能满足需要时,应优先招用本市所辖各区、县(市)的城镇就业人员或农村青年。
残疾人能从事的工作,就优先招用残疾人。
第四条 凡在市区务工从业的外来劳动力和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市劳动人事局是本市外来劳动力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劳动力务工从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外来劳动力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外来劳动力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办理外来劳动力务工从业登记,核发《临时务工许可证》和《成建制外来劳动力进郑许可证》(以下简称《进郑许可证》);
(三)办理用工单位和成建制外来劳动力工资基金审核及工程承包款的支付审批手续;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用工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务工从业;
(五)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七条 计划、公安、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物价、城建、交通、银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做好外来劳动力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八条 外来劳动力在市区务工从业,应持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市或者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务工许可证》。外来劳动力有使用单位的,可以由用工单位集中代办《临时务工许可证》手续。
育龄人员办理《临时务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务工从业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外来劳动力,应当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市属单位、部属及省属单位、驻郑部队、外地驻郑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报市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批准。
(二)区属及区属以下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报所在地的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成建制外来劳动力务工从业,应持有关证明到市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郑许可证》。
第十一条 外来劳动力在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到所在地的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务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符合务工从业条件的外来劳动力,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应到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办理《临时务工许可证》或《进郑许可证》。
第十三条 外来劳动力或者用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缴纳城市市容纳费、务工从业管理费。
用工单位和成建制务工单位的开户银行,应协助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容纳费和务工从业管理费的收缴、划拨工作。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和成建制外来劳动力,应持《临时务工许可证》或者《进郑许可证》以及年度工资总额证明,到市或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工资基金和工程承包款管理手册》的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开户银行应按照《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工资基金和工程承包款管理手册》核准的金额,为用工单位或成建制外来劳动力办理工资或工程承包款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公安部门为外来劳动力办理《营业执照》和暂住户口登记手续,应查验《临时务工许可证》或《进郑许可证》。

第四章 用工管理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应与外来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用工期限、工种、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经双双方签字盖章后,到市或者区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鉴证。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使用的外来劳动力,年龄应在十六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够从事所担负的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管理,经常进行思想、法制、技术和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尊重和保障外来劳动力的合法权益。
外来劳动力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安全制度,维护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一条 停产半停产或有富余职工的企业、生产任务不饱满和严重亏损的企业,不得使用外来劳动力。
第二十二条 市、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应配备劳动监察员,对外来劳动力使用、务工情况和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应持《郑州市外来劳动力劳动监察证》。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与外来劳动力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或者不愿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市或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外来劳动力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模范执行本办法的用工单位和务工人员,由市或区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或者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外来劳动力在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未办理《临时务工许可证》,成建制单位进郑务工从业未办理《进郑许可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从在郑务工之日起每人每天处以十元罚款;
(二)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临时务工许可证》或《进郑许可证》的外来劳动力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者限期清退,并按使用人数和使用时间每人每天处以二十元罚款;
(三)对伪造、涂改、转让《临时务工许可证》或《进郑许可证》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外来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并按使用人数每人处以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城镇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