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平衡经济特区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我们研究,决定在深圳经济特区管理线建成生效后,对该经济特区内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特区内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同时授予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特区内资企业生产并在本特区内销售的产品,各种矿物油、烟、酒,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其他产品,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照征、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二、特区内资企业进口的各种矿物油、烟、酒,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产品税;进口的其他产品,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征、免产品税、增值税。
三、特区内资企业出口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以外,都予免征或退还产品税、增值税。
四、特区内资企业将减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进口或生产的产品运往内地,应当在经过特区管理线时,依照税法规定交纳或补交产品税或增值税。
五、特区内资企业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为了适应特区情况,需要简化征收而调整税率,或者增加征税项目的,由特区人民政府确定
。
六、特区内资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交纳所得税,其税后利润,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特区经营的中央、省级和其它国营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按隶属关系回原地连同本企业的利润一并计算交纳所得税(扣除已在特区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
2.特区所属的地方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由财政部门核定企业留利比例,剩余利润是采取上缴利润或征收调节税办法,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3.在特区经营的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是否再征一道地方附加,由特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七、在特区内的内资企业归还各种借款,应由企业在税后利润和自有资金中归还。
八、各种地方税的税率、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及其开征、停征的时间,由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九、本规定只适用在深圳经济特区开办的内资企业。经济特区在内地开办的企业,应依照企业所在地的征税规定执行。
1985年5月15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
(民办函〔2004〕43号 2004年3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全国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以下简称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经过一段时期的试运行,根据试用单位的反馈意见,部信息中心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决定正式启用。全国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以民政公用政务平台为依托,实现了涉外婚姻登记的实时在线登记和全国联网,数据库建立在民政部。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提供了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和公众访问、在线预约等功能,同时提供了单机版供登记机关短期内离线登记、客户端数据上传。
全国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是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根据全国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用户表(见附件1),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及时授与本省(区、市)内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民政部将于今年4月中旬举办全国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专项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届时请各地组织涉外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和婚姻登记员参加。
本省(区、市)已经开发、使用涉外婚姻登记软件的,可以继续使用,但需将涉外婚姻登记数据定期上报民政部,民政部负责将该数据输入全国涉外婚姻登记数据库,具体上报格式请与部信息中心联系。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将本省(区、市)内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情况(见附件2)报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以便对外公布并统一管理。
网址格式:http://fm.mca.gov.cn
附件:1.全国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用户表(略)
2.全国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