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生共荣是普通话与方言博弈的理想状态/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1:29:44   浏览:8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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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生共荣是普通话与方言博弈的理想状态

杨涛


中国人只有一半能说普通话,同时有四成人看不懂繁体字,但仍有0.92%的人坚持使用繁体字书写。这是12月26日在人民大会堂揭晓的“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的结果。(《京华时报》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已经有四年多了,然而,普通话的普及率仍然如此之低,令人堪忧。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能用普通话进行交际的人口约为53%,8%的人从出生就开始讲普通话。场合越正式,普通话的使用频率越高;其中在家讲的最少,在单位最常用。目前,方言还是家庭成员最主要的交流语言。多数人学普通话最主要的困难是“周围的人都不说,说的机会少”和“口音不好改”。
普通话普及的目的是为了人们之间更好地交流,提高效率,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其意义非常重要。但是,要在一个方言充斥的地方要普及普通话,不可避免的是要遇到方言与普通话的冲突,两者之间的博弈也是在所难免。因而,必须为普通话的普及设定一定的领域,进行特殊的保护,创造出听与讲的氛围,才能顺利推广和普及普通话。
普及普通话应当着重于以下几个领域:首先,各级政府的官员和在国家机关中必须以普通话为公务用语,官员和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对于社会具有导向作用,官员和公务员在日常工作、接待群众和接受采访、电视讲话等活动中必须带头使用普通话;其次,教师和在学校里,也必须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因为学校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责,对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的普通话氛围为普通话在人们中普及能打下坚实的基础;再次,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有声媒体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公共服务行业也以普通话为基本的工作用语,这些行业面对大众,他们中间率先使用普通话,不但能让人耳濡目染,有听的氛围,也能让人有一个身体力行进行讲的氛围,便于普通话迅速传播与普及。
然而,普及普通话却不能以全面打压的方言的生存领域为代价。因为,文化要有多样性才能发展和壮大,才能丰富多彩,而语言的多样性无疑也是文化多样性的一个集中体现。因而,笔者并不主张在普及普通话过程中,让方言萎缩乃至消亡,方言也应当有自己的生存的空间。因此,在上述的一些正式的场合外,在日常生活中,不能一律整齐要求人们讲普通话,在一些文艺创作和表演中也可以方言为用语,甚至在方言萎缩比较厉害的地方,还应当成立一些组织对方言进行挖掘、整理、抢救。
一方面,在正式的场合,多创造和培育普通话普及的氛围,让普通话走向千家万户;另一方面,在普及普通话的过程中,也必须留给方言一定的生存的空间。每一个人能运用保持本土特色的方言,同时又能运用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交流,让普通话和方言能达到共生共荣,这也许是一种理想状态,也是我们应当争取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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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奖奖励办法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民族文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民族文化大州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充分调动我州民族文化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是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州民族文化工作最高荣誉奖。本州内所有单位、个人及其创作生产的优秀民族文化成果均可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条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评选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荣誉性原则。

第四条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设集体奖、个人奖、成果奖、专项奖。集体奖主要奖励在民族文化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或项目,每届评选数量不超过8个;个人奖主要奖励为我州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每届评选数量不超过6个;成果奖主要奖励单位或个人公开发表、创作的各类优秀作品和研究成果,每届评选总量不超过20个;专项奖主要奖励在省以上重大文艺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和个人,按实际获奖数奖励。

集体奖、个人奖、成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参评对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该奖项可以空缺。专项奖于获奖当年申报并进行颁奖。

第五条 评选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热爱祖国、热爱恩施;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就;在当地乃至州内外具有较高的公众知晓率和认可度;为提高本州民族文化知名度、建设民族文化大州起到重要作用。

第六条 集体奖评选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积极从事或广泛参与公益性民族文化活动和民族文化建设,为推动当地民族文化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组织;体现公益性、群众性、参与性、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项目。

第七条 个人奖评选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作风正派,品德高尚,社会责任感强;长期从事或热心文化事业,关心、支持、帮助民族文化建设,有奉献精神,具有较高的人格魅力;作为文化工作骨干,管理、经营或业务能力强,为民族文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热心培养民族文化事业后备人才,在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积极宣传先进文化,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公众形象,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较高的社会评价。

第八条 成果奖评选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是三年内公开演出、展览、发表、出版或播出的文学、艺术、图书、影视等方面的作品和研究成果;内容健康向上,宣扬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真实反映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催人奋进,鼓舞人心;有较高的艺术品位,在继承我国优秀文艺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和创新,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群众喜闻乐见,富有较强艺术感染力。

第九条 专项奖评选对象必须是在省以上重大文艺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和个人。

第十条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由单位或者个人申报,候选对象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下列单位推荐,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文联及所属各协会;

(三)在本州的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部队。

第十一条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有关工作,负责候选对象的资格审查,并根据奖项设置若干类别的评审组,组织开展评选、评审工作,提出获奖初步建议。其中,成果奖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文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成员中,中青年成员、女性成员应占一定比例。评审组成员申报恩施州民族文化奖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和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对象、项目、等级等建议,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由州人民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奖励。集体奖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成果奖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个人奖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专项奖颁发奖金。

第十四条 州财政每评选年度安排预算资金用于恩施州民族文化奖的奖励。

集体奖、个人奖、成果奖不重复计奖,同一作品或个人因同一理由获其中所列多个奖项时,按最高奖金奖励。

专项奖计奖与集体奖、个人奖、成果奖计奖不相矛盾。在专项奖范围内,同一作品或个人获其中所列多个奖项时,不重复计奖,按最高奖金奖励。

第十五条 评选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凡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牌、奖杯、奖章和证书,追缴奖金。凡帮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州人民政府或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在候选名单中的则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等行为时,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具体奖项及奖励标准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江苏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江苏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已经1995年10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


         江苏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维护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发挥地方预算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政府加强对地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本级预算向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地方税务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各项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下级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管理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平衡预算收支情况;
  (七)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八)财政、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库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缴库和退库情况;
  (九)本级政府首长授权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情况。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下级支出资金和下级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可以于当年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预审,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根据本级政府首长指定的时间,及时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 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各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调整情况,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税务部门地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年报;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定、办法;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十条 对本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应当报告本级政府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本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的财政规定和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之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纠正,有关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经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对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审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