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55岁无犯罪激情”/宋立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7:04:51   浏览:9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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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55岁无犯罪激情”

作者:宋立军

最近网上转载了一篇文章,题为《司法部建议增设20或30年长期刑,减少死刑的适用》,让笔者眼睛一亮。主要是建议减少死刑这条,笔者很赞成。在这方面,以前几乎听不到官方的声音,只是一些学者在呐喊。

2005年1月16日,在“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就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提出的全面废除死刑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张副部长认为,在实践层面全面废止死刑在我国现阶段很难,更可行的办法是改革刑罚制度,增设20年、30年的长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他还介绍,司法部最近对我国的刑罚执行效果进行了统计,发现很多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暴力犯罪,大多都只关押十五六年就释放出去了。他建议,今后涉及人身权利的犯罪,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至少应当关押25年以上。当罪犯55岁左右释放出来后,犯罪激情就没有了。

笔者不知张副部长的话是否代表司法部,但是记者同志却用了“司法部建议”的字样。倘若是个人意见,言论自由嘛,谁也别太较真,毕竟人的想法不可能统一。但是如果真的是司法部的初步意见,笔者倒要谈一点自己不成熟的想法。对张副部长关于“无期徒刑的,至少应当关押25年以上。当罪犯55岁左右释放出来后,犯罪激情就没有了”的观点不敢苟同。

首先,目前可能还没有任何数据表明,实际服刑十五六年的原判无期徒刑的人释放后会比其他类型的获释罪犯对社会的危害性大。任何一项政策或法律的出台都要有实证作依据,特别是立法建议更应慎重。因为一个缺乏实证、想当然的立法建议,会对社会、对公民造成难以估量、无法弥补的损害。

其次,55岁是一个什么概念?这不是法律概念,这是生理年龄。用生理年龄来作为立法的参照系,很不科学。假使一个14周岁的少年,另一个是30周岁的青年,分别犯了杀人罪,都被判了无期徒刑。那么是不是少年必须要服满41年,而青年只要服25年就行了呢?这明显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看来犯罪也不能太早,晚犯罪还可以少吃官司。此外,笔者特意在网上搜索了一下“55岁”这个词,关于这个年龄犯罪的人可真不少,他们的犯罪激情还浓着呢。

最后,这个建议也与刑罚宗旨相悖。刑罚的宗旨不仅仅是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保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让我们做一些假设吧。一试想,一个被判无期的罪犯知道自己至少在监狱里要关25年,他还有“改造积极性”吗?二试想,他入狱前的尚未满月的孩子,要等到娶妻生子后才能与父亲团聚。孙子的爷爷呢,是一个刚刚刑满释放的老人。而原来的刑法却不是这样的。三试想,在他没有了犯罪激情后,也没了生活的激情,他给社会能带来什么呢?只能是日益增多的不稳定因素,只能是不得不在本已吃紧的社会保障中挖出一块,给那些已没了任何激情的人,只能是……

哎,好在即使建议被采纳,25年以后才会显现效果。真不该操太多的心啊!

作者:宋立军
单位:江苏省司法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法律教研室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桃花坞一区14号
邮编:212003
电话:05114402773
E-MAIL:slj405@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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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开展城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认真做好城市、农村信用社(包括合作银行)的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开展清产核资组织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城市、农村信用社开展清产核资,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任务,对于推进城市、农村信用社系统的金融体制改革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结合金融体制改革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全国城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具体工作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金改办”)会同经贸部门、国家税务局共同组织,纳入当地集体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三、城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基本内容为:户数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建章建制。
四、为配合金融体制改革工作,各城市、农村信用社均纳入1997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范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已确定1997年内参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信用社;
(二)以前年度已组建成城市合作银行并基本完成清产核资任务的;
(三)已随同原主管银行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的农村信用社。
五、城市、农村信用社都要参加户数清理工作,并纳入各地户数清理工作范围,有关工作标准和要求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6〕12号)及补充的《关于城镇集
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财清办〔1997〕3号)的精神执行。户数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将清理结果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并报同级人民银行分(支)行逐级汇总上报(农村信用社由县联社及各级农金改办逐级汇总上报)。
城市、农村信用社已组建为合作银行的,也应参加户数清理工作,其户数基本单位确定以合作银行为准。
六、城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各项具体工作,参照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方案”、“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一)城市、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等文件中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各项资产清查和帐务清理工作,确保全面彻底。
(二)城市、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财政部清产办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财清办〔1996〕174号),认真组织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资产价值重估结果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三)城市、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字〔1996〕13号),认真组织产权界定工作。产权界定结果
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农金改办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确认。
已随同原主管银行一起开展了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城市、农村信用社,这次清产核资可对原产权界定结果按统一界定政策进行确认和调整,不再重新进行全面的产权界定工作。
(四)城市、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1996〕217号)等文件规定,认真做好资金核实工作。资金核实
结果报同级国家税务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进行审批。
(五)城市、农村信用社在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须按财政部清产办下发的“1997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金融类〕”格式,逐级填报清产核资报表,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并抄报人民银行分(支)行。
七、开展城市、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抓紧抓好。在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和及时反映,积极提出改进意见措施,以扎扎实实地完成全国城市、农村
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任务。



1997年2月27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内涵发展的路子,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与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转方式调结构、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方式调结构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1〕9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10〕7号)精神,市政府设立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是市政府在企业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设10个专项,分别授予我市在企业战略管理、体制机制、组织制度、经营模式、品牌运作、技术管理、“两化”融合、人才机制、风险控制、企业文化等方面运用现代管理思想、管理方法和手段所进行的优秀管理创新项目和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范围以我市工业企业为主体,兼顾其他行业企业。
  第四条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每2年评选1次。
  第五条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细则,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主要是对企业申报奖项前3年企业管理与创新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的企业4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报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近年来发展速度快、效益好,企业年实现销售利税率位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二)高度重视企业管理创新工作,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与创新工作体系和制度,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管理模式,成效显著。
  (三)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技术开发费和技术改造投入较大,近3年企业每年实际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原则上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原则上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山东名牌。
  (四)大力推进节能管理,发展循环经济,防治环境污染,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和任务,主导产品单位能耗低于全市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五险一金”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重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企业能够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有计划地加强培训,提升技能,拥有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科技人员和职工队伍。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近2年内获评市级或市级以上诚信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九条申报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的项目和成果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创新性强。特色突出,层次水平高,在全省、全市得到同行业认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实用性强。在企业实际应用2年以上,经过科学评估、测算,确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三)导向性强。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企业中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和借鉴价值。
  第十条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淄中央、省属企业由企业直接申报。
  第十一条具备评选条件的企业可向第十条所列单位申报,并按照评选细则要求提交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推荐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市政府通报表彰,向获奖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奖杯)和奖金。
  第十五条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每个专项设3个名额,奖金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山东省企业管理奖优先从淄博市企业管理创新奖的获奖单位中推荐,对获得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的企业和成果,市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参评企业和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并追回奖励资金,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八条评奖的次年,评审委员会组织对获奖的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已获奖项并追回奖励资金,4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参与骗取奖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获奖企业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管理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区县级企业管理创新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